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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7條

委託裝卸搬運之貨物每單件應標明總重量及尺碼,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者 應另標明吊掛點及重心。需作特殊處理之貨物,應將其倉儲搬運裝卸注意 事項一併明顯標明於包裝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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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