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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71條

公私事業機構申請經營棧埠設施,應檢具左列文書一式二份,送商港管理 機關審查核可後,方得參與投標或進行協議: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或董監事名冊。 四、營業計畫書: (一)營業目標說明。 (二)投資效益分析。 (三)設備清冊。 (四)租賃設施管理方式及人員配置情形。 (五)其他法令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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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