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 第78條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78條

公私事業機構自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務者,應依第四章之規定申請船舶 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證。其所需裝卸搬運工人,應依勞動基準法僱用及訂 定勞動契約;並造具名冊送請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77條看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全文第7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