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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79條

商港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公私事業機構提供倉棧營運設施、人力運用 、機工具數量及維護等狀況之資料,以備查核,如經查明未達裝卸能量標 準或有安全顧慮時,應限期改善,逾期不為改善,致妨礙商港營運者,得 視實際情形終止其契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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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