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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92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對承攬裝卸之貨物,應與棧埠作業機構或委託人訂定 裝卸契約,並將其定型化契約範本送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前項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作業前後,應檢送裝卸載貨艙單及有關資料,報 請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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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