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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97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營業報告書、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裝卸業績表、裝卸機具清冊、稅捐機關 核定營業額文件影本,報請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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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