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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98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遇有裝卸事故,致人傷亡或商港設施損害時,除應採 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外,應將經過情形向商港管理機關或勞工安全檢查 機關申報。 前項人員傷亡之申報,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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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