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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5條
商港區域內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由港務警察機關執行之。 商港區域內消防事項,由港務消防機關或委辦之地方政府執行之。 前二項港務警察機關及港務消防機關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時,兼受航港局之指揮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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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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