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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75條

第 八 章 附則
商港安全及管理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定規則、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式,採用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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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74條航港局應就商港區域內下列事項,接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一、工商登記證明之核發。二、…第76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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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