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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0條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於裝卸或停泊時,應由棧埠作業機構或船方視危險物品之性質負責採取必要之警戒措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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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