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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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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獎懲辦法 第14條
職任以下喇嘛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免職: 一、私用職任地位營私舞弊者; 二、怠於職務因而遺誤者; 三、有廢疾或篤症不能執行職務者; 四、管廟喇嘛及得木奇失察,寺僧竊盜法物,經他人告發或經察覺者; 五、得木奇容隱外廟喇嘛侵佔廟內錢糧名額者; 六、請假期滿除去往返程限,逾三個月不銷假者; 七、因病請假調治,至六個月仍不能痊癒者。 前項第四款之情事,如該管喇嘛等知情者與犯僧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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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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