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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獎懲辦法 第17條

喇嘛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罰錢糧六個月; 一、名號喇嘛失察所管寺僧盜竊法物,經他人告發或經察覺者。 二、得木奇於寺僧盜竊法物,事後查出,而事前疏於防範者。 三、失察屬下喇嘛在外住宿者。 四、遺誤重要道場者。 五、容留遠方喇嘛者。 六、班第繼續私逃三次以上,該廟得木奇容隱不報者。 七、未報明本管喇嘛,私行為人唸經治病者。 八、請假期滿,除去往返程限,逾一個月始銷假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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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