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喇嘛獎懲辦法
› 第17條
喇嘛獎懲辦法 第17條
喇嘛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罰錢糧六個月; 一、名號喇嘛失察所管寺僧盜竊法物,經他人告發或經察覺者。 二、得木奇於寺僧盜竊法物,事後查出,而事前疏於防範者。 三、失察屬下喇嘛在外住宿者。 四、遺誤重要道場者。 五、容留遠方喇嘛者。 六、班第繼續私逃三次以上,該廟得木奇容隱不報者。 七、未報明本管喇嘛,私行為人唸經治病者。 八、請假期滿,除去往返程限,逾一個月始銷假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6條
看 喇嘛獎懲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