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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獎懲辦法 第16條

喇嘛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罰錢糧一年; 一、名號喇嘛容隱所管寺僧盜竊法物者。 二、私收班第者。 三、失察屬下喇嘛,對於婦女有猥褻行為者。 四、容留未經合法登記之喇嘛者。 五、借用上級制服或擅服金黃、明黃、大紅以外之服色者。 六、因公赴藏,私帶該處班第前來者。 七、未報明本管喇嘛,私行為人唸經並在外住宿者。 八、請假期滿,除去往返程限,逾兩個月始銷假者。 前項第六款之處分,並責令其遇便將該班第送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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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