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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獎懲辦法 第2條

喇嘛獎勵分左列各種: 一、晉給名號 (如呼圖克圖、諾們汗等名號。); 二、給予封號 (如禪師、法師等封號。); 三、加給字樣 (如輔國、闡化等字樣。); 四、職任喇嘛得以應陞之階級儘先敘用。 (職任喇嘛,如札薩克喇嘛、達 喇嘛之類。) ; 五、酌給獎金或獎品; 六、加銜; 七、記大功; 八、記功; 九、傳令嘉獎或題給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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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