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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獎懲辦法 第3條

喇嘛名號分左列各種; 一、呼圖克圖; 二、諾們汗; 三、班第達; 四、堪布; 五、綽爾濟。 喇嘛晉給名號,應依前項級次晉敘,不得超越其原有名號,除堪布外,應 以受自中央政府者為準,其受自前清者亦同。 喇嘛受至最高級名號無可晉給者,得以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酌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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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