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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獎懲辦法 第21條

喇嘛因公記過一次及罰錢糧半年以下者,遇有應陞之處,得隨帶處分陞遷 ,其罰錢糧一年或記過二次者,非俟期滿或開復後,不得陞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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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