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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獎懲辦法 第20條

喇嘛有左列行為之一者,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申斥記過或記大過: 一、其過失不至議罰錢糧之程度者。 二、教務上或職務上有輕微過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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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