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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獎懲辦法 第9條

辦理喇嘛獎勵程序,應由主管宗教機關或地方行政機關,臚列該喇嘛事蹟 ,並開明廟址及詳細履歷或源流,呈報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咨蒙藏委員會 核請明令獎勵,但關於第二條第八款及第九款之獎勵,由蒙藏委員會核定 後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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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