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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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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登記辦法 第13條
凡聲請為更之登記者,經核准後,分別換給登記證,並於其換弓伋之新付 或度牒上,註明變更登記年月,鈐蓋會印,發還收執。其因轉世而變更之 職銜喇嘛毋庸換給登記證,即於其原領之登記及封冊上,註明轉世掣瓶年 月,鈐蓋會印,發還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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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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