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喇嘛登記辦法 › 第3條

喇嘛登記辦法 第3條

應登記之職任喇嘛如左: 一、札薩克達喇嘛; 二、札薩克副達喇嘛; 三、札薩克喇嘛; 四、達喇嘛; 五、虛銜達喇嘛; 六、副達喇嘛; 七、蘇拉喇嘛; 八、商卓特巴; 九、都綱; 十、僧綱; 十一、僧正; 十二、得木奇; 十三、格斯貴; 十四、其他職任喇嘛。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喇嘛登記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