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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登記辦法 第4條

應登記之普通喇嘛如左: 一、格隆; 二、班第; 三、學藝班第; 四、臺吉願充喇嘛者。 五、官私各廟職銜或職任喇嘛之隨帶徒弟。 六、齊巴罕察。 七、其他普通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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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