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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5條

醫院施行活體器官捐贈移植手術,應檢具下列文件提報醫倫會審查: 一、捐贈者之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二、捐贈者與待移植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親屬關係之資料及證明。 三、捐贈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資料。 四、待移植者之移植適應症及禁忌症之評估資料。 五、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說明之證明。 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對捐贈者術後定期追蹤之規劃。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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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