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 第12條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12條

本準則修正發布施行前,原噪音管制區劃定之公告實施未滿二年者,得繼續適用,並於二年期限屆滿後,依本準則規定檢討劃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