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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後,應每二年檢討公告之。但有特殊情形,得提前或延後一年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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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