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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 第8條
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本標準除
第三條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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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申請核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易發生噪音設施許可證,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3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定辦法及準則申請核發、沿用、延伸或修改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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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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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7條
依本法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或合格證明,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三百元。
←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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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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