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噪音管制法 › 第20條

噪音管制法 第20條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前項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發、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噪音檢驗測定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噪音管制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