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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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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第25條
第 三 章 罰則
未依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並限期取得許可證外,應令其立即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或操作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一、處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二、處公私場所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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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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