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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工作實施方案之規劃及執行。 二、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之研究發展。 三、直轄市、縣(市)噪音糾紛之協調。 四、直轄市、縣(市)轄境內噪音管(防)制區之劃定。 五、直轄市、縣(市)噪音之監測。 六、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之宣導。 七、對噪音源之檢查及鑑定。 八、其他有關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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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全國性噪音管制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執行。二、全國性…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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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