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徵用補償辦法 › 第2條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徵用補償辦法 第2條

各級政府機關為迅速執行救人、安置及防疫工作,徵用空屋、防疫器具、 設備及車、船、航空器 (以下簡稱徵用物資) 時,應對所有人、使用人或 管理人簽發徵用書,命其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徵用物資。但有急迫情 況時,得先行徵用,並於徵用後十日內補發徵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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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