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徵用補償辦法 › 第4條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徵用補償辦法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徵用物資未滿三十日者,於解除徵用後三十日內補償之;徵 用達三十日以上者,其連續徵用每滿三十日,應先發給該期間之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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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