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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10條

參審員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及關係人程序上權利。 參審員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有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責備或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 參審員開庭時得鼓勵、促成當事人及關係人以適當方式尋求妥適處理。但不得以不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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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