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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 第11條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11條
參審員知悉有法律規定之應迴避事由,應自行迴避,並通知個案繫屬之法院。 參審員有法律規定應迴避事由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經個案繫屬法院院長同意,得迴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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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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