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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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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2條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以下簡稱參審員)應本於良心,秉於專業,保障人權,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並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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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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