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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時,對於防護具依下列規定: 一、每天作業前應確認防護具之狀況,發覺防護具有異常時應予整補或更換。 二、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之吸收罐應保持有效。 三、作業完畢時,應確認勞工使用之防護具、工作衣、器具等之狀況。認有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者,應予清除或以其他方法妥善處理。 雇主使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外設置存放防護具、工作衣等之金屬材質保管設備,並與其他衣物隔離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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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