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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5條

雇主於處理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作業之場所,應置備下列規定之藥品材料等: 一、肥皂或其他適當清洗劑。 二、洗眼液、吸附劑及其他急救藥品等。 三、氧化劑、活性白土及其他防止擴散之材料等。 四、整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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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