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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 第14條
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4條
亡故役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服勤單位報由需用機關轉內政部核准入祀忠烈祠或建立紀念坊、碑: 一、冒險犯難,壯烈成仁。 二、恪守職責,犧牲性命。 三、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經總統明令褒揚。 四、奮勇救護官民因而死亡。 服勤單位得蒐集、提供亡故役男遺像、遺著、遺物及其他有關文獻供入祀之忠烈祠闢室陳列,以供瞻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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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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