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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5條

亡故役男之事蹟,除由服勤單位依規定宣付國史館外,並得函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敘方志或立傳記。 亡故役男畢(肄)業之學校,得刊立碑亭,以資紀念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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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