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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法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及非人為因素所致之森林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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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