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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 第3條

本法所稱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及養殖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及養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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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