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 第6條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第6條

紙本五倍券之使用期間及數位五倍券之使用金額累計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但數位五倍券係於一百十年十月八日後綁定者,其使用金額累計期間自綁定日起算。 五倍券不得使用於下列項目: 一、繳納公用事業水費、電費。 二、繳納金融機構或實際從事融資行為營業人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三、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四、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行政規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五、購買菸品、商品(服務)禮券、現金禮券或儲值交易之行為。 數位五倍券得使用於通訊交易,其企業經營者以本國營業人為限。但本國營業人經承諾配合政府振興政策而違反承諾配合事項者,經濟部得公告其不適用之。 募集五倍券或接受捐贈五倍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