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 第7條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第7條

紙本五倍券之使用限制如下: 一、不得找零、轉售、兌換或退換現金。 二、應於前條第一項所定使用期間內使用,逾期失其效力。 前項第一款所稱紙本五倍券之使用不得找零,指使用紙本五倍券不得要求營業人於收受後找零。 營業人收受紙本五倍券後得主動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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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