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 第8條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第8條

受損勞工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所屬企業於申請日前六個月之每月國內營業額與上一年度同期之營業額相較出現絕對衰退,且申請日前六個月之平均營業額較過去十八個月之平均營業額相對衰退達百分之十以上。 二、前款所屬企業營業額之衰退與市場開放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所屬企業為製造業者,因締約國進口產品增加或單價下降,造成其在國內營業額下降。 (二)所屬企業為服務業者,因締約國企業在我國提供服務量增加或服務價格下降,造成其在國內營業額下降。 三、其他因市場開放致所屬企業營業額衰退,而使勞工受損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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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