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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受損勞工之認定
勞工提出受損認定申請後,受理單位應於收件後五日內將申請案件轉送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各分署收受前項申請案後,應於申請人所送文件齊備後三十日內完成初審及資料蒐集,並陳報本部依第九條規定審議。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本國籍國民,及與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

「受損勞工之認定」的其他條文

第4條勞工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申請受損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所屬企業登記設立滿二年。二、所屬…第5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勞工,得於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經濟部設置之單一服…第6條勞工申請受損認定,應備文件如下:一、申請表。二、身分證明文件。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第8條受損勞工之認定基準如下:一、所屬企業於申請日前六個月之每月國內營業額與上一年度同期之營業額相…第9條受損勞工之認定,由本部邀集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工所屬企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雇主團體及…第10條經前條認定為受損勞工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個案需求協助申請各項調整支援措施。第11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勞工申請受損認定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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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