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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 第6條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第6條
企業符合本辦法
第三條
所訂受損企業認定資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所設立之單一服務窗口提出受損企業認定申請。 前項企業申請案件經受理,並確認其申請資格後,應將申請案轉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辦法
第四條
規定辦理企業因市場開放受影響達一定程度之認定。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認定,應邀集主管機關、相關產業公協會、學者專家及其他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審議,再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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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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