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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 第7條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認定之受損企業,得檢具改善調整計畫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就改善調整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並得向本條例
第十四條
行政院所設置之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申請經費,辦理受損企業補助。 前項改善調整計畫之執行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其最高補助金額每案不得超過新臺幣伍佰萬元,並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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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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