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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55條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5條
固定式起重機設置之階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水平面之傾斜度,應在七十五度以下。 二、每一階之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下,且各階梯間距應相等。 三、階面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且各階面應相等。 四、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於每七‧五公尺以內設置平台。 五、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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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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