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56條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6條

下列起重機,應設駕駛室: 一、設置於顯著飛散粉塵場所者。 二、設置於顯著低溫場所者。 三、設置於屋外者。但不易設置且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起重機,應設置駕駛台。但於地面上操作之起重機,得免設駕駛室及駕駛台。
AI 白話解釋
← 第55條看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第5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