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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戴奧辛:指兩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戴奧辛(Poly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s)及一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呋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 二、I-TEF(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國際毒性當量因子,國際上計算戴奧辛濃度之毒性權重。 三、TEQ(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 2, 3, 7, 8-tetra-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毒性當量,計算戴奧辛濃度之方式。 四、新設污染源:指本標準發布施行日起設立之污染源。 五、既存污染源:指本標準發布施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污染源。但更換或擴增設備致戴奧辛排放增量達操作許可證年許可排放量百分之二十者,以新設污染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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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第4條本標準適用於新設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但特定業別或設施另訂有戴奧辛排放…第5條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如下:┌───────┬───────┬──────────────…第6條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第7條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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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