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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 第5條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如下: ┌───────┬───────┬──────────────┐ │污 染 源│ 排放標準值 │ 施 行 日 期 │ │ │(ng-TEQ/Nm3)│ │ ├───────┼───────┼──────────────┤ │ │ 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 │ │既存污染源 ├───────┼──────────────┤ │ │ 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 ├───────┼───────┼──────────────┤ │新設污染源 │ ○.五│發布施行日 │ └───────┴───────┴──────────────┘ 前項標準值之濃度以毒性當量(TEQ) 表示,係由測得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採樣及測定應達三次以上並取算術平均值,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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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一、戴奧辛:指兩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戴奧辛…第3條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第4條本標準適用於新設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但特定業別或設施另訂有戴奧辛排放…第6條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第7條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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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