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第2條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新設立或變更、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分別簡稱為新污染源、既存污染源);其標準如附表。但特定業別、區域或設施另訂有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該標準。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